2010年12月31日

《論美國的民主》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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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日

學期報告(97114109)-修改

主題:

音樂、電影與政治=>(換主題)

大綱:
(一)動機
(二)國民樂派(民族音樂)
(三)音樂與電影-V怪客
(四)分析
(五)總結

主要架構會放在第2、3、4部分
將電影與音樂如何帶出當時的政治情況
或者如何去表現,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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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大綱:
<< V怪客>>,創造一個現成的情景,一些典型的人物,一段速食的革命過程。在影像與文字風格的包裝下,《V怪客》在它自己設定的範圍裡獲得相當的成功。透過革命的過程達到民主的目的,可是在歷史的洪流中出現過的革命卻不只一次

安定->衰敗->革命->新時代->安定->革命

不論中外似乎都依循著這樣的模式去發展,那麼到底是
1.甚麼樣的原因才會有革命的出現?V為何要喚醒大眾?
2.在甚麼樣的環境條件下會革命?V最後的死亡就一定會帶來自由的勝利?
3.革命何時會成功如何才算成功?在V一片當中為何人民最後願意走向街頭?是否算是V怪客的革命成功的象徵?
4.而革命的歷史真的是循環的嗎?

題目: V for  Vicissitude(循環)
一、前言
二、何謂革命?
  1起因
   (1)環境
   (2)當時情況
            (3)手段或方法
  2成功與失敗(甚麼樣的革命會成功或失敗)
三、革命的歷史是否循環?
       (1)介紹
  (2)比較-歐洲、美洲、亞洲(中國)
四、結言 

資料來源:《論美國的民主》下卷第二部分第一章、《V for Vendetta》......

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97114109)

托克威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上卷第二部份第七章說:「我認為『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句格言,是瀆神的和令人討厭的;但我又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權力的英文為 power,這個字源自拉丁文 potestas 和 potentia二字。對古羅馬人而言, potentia 指一個人或一件事對其他人或其他事的影響力。而 potestas 則指在劇場中溝通與表演的能力。

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能力
 
所有的重大革命一開始卻又都是由少數人開始的,一個新的朝代、新的世紀、新的變革,哪一個不是先
從部分人開始而後才引起群體效應?學生以為,新的局面必須由少數人開始但多數人卻並非一切,否則現代社會又何必要關心少數?

也就是說多數固然重要,但少數背後並非代表真正少數
一個人的能力少,多數人的能力也許就不同了

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影響力

一切權力的根源是否存在於多數的意志當中也是值得思考的。其並非絕對性存在。
多數人的意志所產生的權力存在於多數認可下
可是一切權力的根源卻不一定源於多數意志下

在立法制度下 也許是多數人意志的成果
但是舉凡大大小小的決策
我相信卻並非是由眾多人討論下的結果

也許在遇到重要決策時,是多數人討論
以國家而言,則會舉行公投
以個人而言,也許是大小不一的會議

所有的一切都是想要討論出一個結果
因為最後的結果會影響到自身
而人是群居性的動物
也就是說其實權力存在於彼此之間
也許是個人對個人之間有權力去影響彼此
但其實也是人與人之間在防止最糟的後果

為了維護國家的穩定,服從多數決看上去確實是理所當然,可是服從多數決真的能夠維持國家穩定嗎?

2010年12月2日

學期報告(99114219)-修改

上卷第二部分第九章:有助於在美國維持民主共和的主要因素

托克維爾在這一章中提到了為何風俗.法律.宗教等因素有助於美國民主的維護,這三者其實都關乎於一個社會群體共同的社會經驗及社會學習。我想討論宗教這個因素對維護美國民主造成的影響。

主題:宗教對美國民主共和的維護作用

大綱:
一,前言
二,文本探究:
(a)天主教會作為民主的敵人?
(b)天主教會在北美維護民主共和
(c)政教分離促成宗教在美國的壯大
(d)宗教見解對美國政治社會的影響
三,結論:
"God"在美國

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99114256)

托克威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上卷第二部份第七章說:「我認為『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句格言,是瀆神的和令人討厭的;但我又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我覺得應該這樣說,民主國家每當遇到問題時往往第一個想到的就是用多數決來作決策,這樣做可以推卸職政的責任,因為不論結果好壞決策都是由大多數人的意見而成的,因此就算決策出的實行結果不佳,也不會有多數的壓力施加在執政者肩上,於此刻,多數人的意志變成了執政者的共犯。這就是托克維爾否定「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的原因,他對於如此行為所表達的理念是不認同的且憂慮這樣的行為所產生出的「壓抑少數人權益」的影響,因此對於這句話的評價是否定的。而之所以又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我想他所要表達的應該是制度層面的事實,他對於這樣的事實是相信其存在的,而且作決策時常會採取多數決的方式,所以一切權力的根源才會是存在於多數的決策之中。由此看來一個是闡述對「多數決定一切」的評價,一個則是在描述一個已知的事實現象,在理念的根基上兩者是矛盾的,但從現實的角度上來看,兩者則並非是矛盾的。

學期報告─97114130_修改

主題:
從電影及文本討論陪審團制度之可行性

大綱:
1.分別介紹好萊塢「十二怒漢」、俄國「大審判」

2.比較兩者探討的軸心,及其呈現手法異同

3.援引兩部電影及民主在美國一書討論陪審團制度之優劣,並將焦點置於究竟陪審團制度究竟可不 可以找出真相,是不是一個應該應用於司法中的制度,民主多數決的方式用於此是否恰當。

關鍵字:
陪審團、多數決、電影

學期報告(99114256) 修改

主題: 結社對美國民主的影響為何?
引用:《聯邦黨人文集》與《論美國的民主》

大綱 :   (一)研究動機
           (二)兩種文本對美國結社的看法、思想
                  1.結社之理由-必須與否
                  2.結社的手法
                  3.社會對結社的觀感(多數思維)
                  4.影響
          (三)綜合以上結論探討兩者說法的異同
                (包括結社所產生之利弊得失的影響)
          (四)結語
                1.結社對美國民主的影響(綜合兩文本描述)
                2.我的想法
          (五)引用資料之篇章範圍

學期報告(96114102)-修改

主題:社團在美國的影響力
引用:論美國的民主 下卷 第二部份 第五章
一、美國與其他國家結社之比較
托克威爾再下卷第二部分第五章,有比較當時英國,法國和美國結社之比較。而特別又提出英國的貴族制度和美國民主制度下,結社的不同。
二、”促使民主國家的人民必須結社的社會情況,同時又使他們比其他國家的人民更難於結社”
托克威爾在文中說了這句看似矛盾但卻不矛盾的話。並且跟英國貴族制度下的結社做比較。
三、結社與追求平等
從(論美國的民主)一書可知,對於美國人來說,平等比自由更重要。而從下卷第二部分第五章,托克威爾有論及結社和美國人追求平等的關係。
四、社團與政府之間的關係
在下卷第二部分第五章,托克威爾用了一半以上的篇幅在說明社團和政府間的互動與關係。和彼此間權力的消長。
五、結語
從托克威爾的眼中看美國人

學期報告(97114146)--修改

主題:托克維爾論愛國主義

一、大綱:
1.研究動機:
現今民主思想普遍被大眾所接受並實際應用於國家治理上,因此我們必須要認識民主政府帶來的好處與壞處,並思考身為國家的一份子,作為公民的我們應該做些什麼,現今台灣社會諸多政治人物將愛國作為口號及批判對手的旗幟,但身為公民的我們是否真正了解究竟什麼是愛國?

托克維爾在上卷第六章中分析美國人的公共精神,提出兩種不同的愛國主義,並進一步指出從美國人的社會民情可看出美國人屬於理智的愛國主義,此種愛國心使社會充滿積極性,也是民主為美國帶來的真正好處。我希望透過托克維爾觀察美國社會之論述來對照台灣情況,並引用李登輝先生的演講,提出個人見解來思考究竟何謂愛國,愛國的本質與重要性是什麼。

二、兩種愛國主義之比較
1.本能的愛國心
2.理智的愛國主義

三、 以李登輝先生之兩段演講對比文本所言,
淺論何謂愛國

四、結論

關鍵字:托克維爾、 愛國主義、 李登輝

學期報告(99114107)

主題: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與民主
大綱:比較課堂中的文本《論美國的民主》和電影 《十二怒漢》中的提及的陪審團制度有何異同。

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97114146)

托克威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上卷第二部份第七章說:「我認為『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句格言,是瀆神的和令人討厭的;但我又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I hold it to be an impious and detestable maxim that, politically speaking,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do anything; and yet I have asserted that all authority originates in the will of the majority. Am I, then, in contradiction with myself?)您認為,他是不是矛盾的?

首先我想將「and yet I have asserted that all authority originates in the will of the majority.」重新翻譯成「但我又斷言,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這樣比較不會使我的後續表達令人感到有些難以理解。

托克維爾在上卷第289頁說:「我認為必然有一個高於其他一切權力的社會權力;但我又相信,當這個權力的面前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它前進和使它延遲前進時,自由就要遭到破壞。」托克維爾雖然承認多數擁有較高的權力,但少數的權利是需要保護與重視的,所以他提出須為其行使權力設置障礙才能免於陷入暴政,因此實際上他並非完全同意「一切」權力的根源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而應當設計對多數能產生制衡的權力主體(參考上卷291頁)。

因此,我想托克維爾自問是否矛盾的這句話其實不是想問他自己「本身」的思維是否矛盾(所以我不想將assert翻成相信,一個人是無法同時相信彼此對立的兩種思想,尤其是托克維爾,在上卷288頁他甚至將此以奴隸一詞冠稱),而是想問他所投射出的「美國社會的公民」的形象是否是矛盾的(以此觀點就可以將assert解釋為相信)。

如果人民相信多數可以擁有無限權威,甚至壓迫到少數的個人權利,那麼就與民主國家中多數權力之來源-人民主權原則的概念完全相悖,他認為這種存在於社會的矛盾不可能永久存在,最後只能保留一個原則,而在美國多數的力量又無可抗衡,於是暴政極易由此產生。

他在上卷290頁中提到「當一個人或一個黨在美國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時,你想他能去向誰訴苦呢?」幾乎所有能申訴的管道都由其對立方-多數所掌控,因此不論其所告發的事情是如何不正義和荒唐,少數還是必須服從,甚至習以為常。在這裡托克維爾特別舉出巴爾的摩暴民事件與他和賓夕法尼亞居民的對話,他發現違反司法的暴民竟經司法判決無罪;一個以寬容大量出名的教徒建立的州竟不「允許」黑人參與政治活動,黑人具有選舉權卻被多數壓制而無法行使,連行政官員也愛莫能助,這種多數的無限權威所造成近乎於暴政的行為令他感到吃驚。我想正因如此他才自問自己是否矛盾來反思美國公民對於多數行使權力的認知上的矛盾吧。

身為民主國家的公民,當我們說:「少數服從多數,而多數尊重少數」的同時,我們是不是該思考自己對於何為「尊重」是否有著真切的認識呢?


學期報告(96114133)

主題:美國同性婚姻公投與民主
大綱:
一、簡單闡釋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各國狀況,但獨有美國以公投方式決定其是否合法(雖只有少數州別舉辦及通過)
二、為何獨有美國採公投方式決定同性婚姻是否合法,以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做對照論證。
三、同性婚姻公投對民主的反思:道德或涉及宗教的議題可否用公投決定、對少數族群是否構成多數暴力等
四、感想結論

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97115156)


 

托克威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上卷第二部份第七章說:「我認為『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句格言,是瀆神的和令人討厭的;但我又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我認為不是,因為民主的基礎來自於多數,而美國的人民是藉由將國家的未來和自己的個人利益連結在一起這並不是壞事."假如再這場大動盪之中你不把權力觀念與在人心中生根的私人利益結合起來,那又有什麼方法使你敢於去治理社會呢?因此,如果有人對我說,法律已經無力而被治者喜歡鬧事,人心容易激動而德行已經無用,因而在這種情況下不該主張擴大民主權力.那麼,我將回答說,正是因為這些事實,我才認為應當主張擴大民主權力."
       "民主並不給予人民以最精明能幹的政府,但能提供最精明能幹的政府往往不能創造出來的東西:使整個社會洋溢持久的積極性,具有充沛的活力,充滿離開它就不能存在和不論環境如何不利都能創造出奇蹟的精力.這就是民主真正的好處."而且民主雖然不是保障全部人的利益,但它保障的是多數人的利益,"公民之中的多數雖然可能犯錯誤,但它沒有與自己對立的利益."社會本來就是由群體所構成,只有用多數人都能接受的方法,這個社會才會安定.
      多數在行使權力時確實有可能導致多數暴政,而很多證據都顯示一群人的智力並不一定會高過於一個人.最近我看了一本書,書名是烏合之眾,書裡提到:"群體中累加在一起的只有愚蠢而不是天生的智慧.""如果群體中的個人只是把他們共同分享的尋常品質集中在了一起,那麼這只會帶來明顯的平庸."托克維爾也曾經說過:平庸是我們為平等所必須付出的代價."無可置疑,人民插手公共事務,往往會把事情搞的很糟.但是,不擴大人民的思想境界,不讓人名擺脫陳規舊套,他們就參與不了公眾事務."
       托克維爾最擔心的是,多數暴政會導致自由的失去,"當這個權力的面前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它前進和使它延遲前進時,自由就要遭到破壞."但是他也說"自由與專制不同,它通常誕生於暴風驟雨中,在內亂的艱苦中成長,只有再他已經長大成熟的時後,人民也能認識它的好處."

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96114102)

托克威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上卷第二部份第七章說:「我認為『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句格言,是瀆神的和令人討厭的;但我又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I hold it to be an impious and detestable maxim that, politically speaking,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do anything; and yet I have asserted that all authority originates in the will of the majority. Am I, then, in contradiction with myself?)您認為,他是不是矛盾的?

我認為托克威爾本身這麼說是沒有矛盾的。因為國家的立法,甚至是平常的大小事,美國人都已經習慣用多數決來決定。而事情的結果往往就是多數人所支持的結果。而一但多數人做出了決定,就很難改變,而且就算決定或結果有爭議而或者更嚴重的是侵犯到少數人的權益,也都無法改變。所以他才說「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
而就像前面所說,多數人有決定一切的權力,那理所當然的
多數就有能力創造權力。所以他才說出「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吧。
但我本身認為弔詭的是,平等至上的美國,照理是不侵犯任何人的權益,但是美國人民感覺為了貫徹平等,將平等行使的徹底,而寧願去犧牲到某些人的利益。我認為這只是表面上的平等,也就是多數暴力,並且矯枉過正。

學期報告(95114240)修改

主題
從文本美國繼承法的改變,探討繼承法對民主社會的影響
引用文本:上卷第一部份 第三章,下卷第二部份 第八章


大綱:
一.研究動機

二.討論文本:改變後的美國繼承法對社會有何根本質變

(1)遺產法立法後,個人和家庭的關係
(2)遺產法對現世財產和權力的力量改變反應在民主中的平等價值
(3)人越趨平等後的影響-從經濟面討論

三.對繼承法所產生的平等價值的質疑與自我見解

四.結語

五.資料來源

期末報告大綱 96114159

政治學名著選讀 期末報告大綱

一、 主題:(名稱未定)

  白玫瑰運動,凱道上聚集的民眾對司法判決不公的怒吼促成99年第七次刑事庭決議,推翻了審判獨立不受任何外力干涉的分際,也讓政府重新檢視司法官評鑑制度的重要性以及性侵害相關法令的缺失;而最近跆拳道國手在國際賽事遭受失格之事,也讓民眾藉由網路及傳播媒體上組成之社群表達不滿,凝聚守護國格之意念,促使政府採取積極方式向國際間爭取公道、維護台灣的尊嚴…

  在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裡,群眾往往是一股驅動社會運作的重要力量,托克威爾在民主在美國一書上卷第二部第一章曾說:『雖然政府形式是代議制,人民的主張、偏見、利益、甚至感情對日常事務處理所施展的不斷影響力,卻顯然不曾受到任何持久的障礙。』本書中,托克威爾對群眾的力量影響國家運作的現象有著精闢的見解,但這股力量有好有壞,本次報告的主題援引國內時事對照本書論述,對國內群眾力量凝聚對抗某一社會不平狀況之大小現象作粗淺之分析及觀點分享。

二、 報告內容:

(一)引言

(二)時事介紹:1.白玫瑰與99年最高法院第七次刑庭決議

        2.facebook的小小起義。

(三)分析:1.使用媒介(網路、大眾傳播媒體)

2.利與弊

       3.托克威爾文本中之論述

(四) 結論

(五) 資料來源

2010年12月1日

學期報告(99114159) 12/3修改

一.主題:托克維爾對大、小黨的定義是否過於武斷

二.引用:《論美國的民主》上卷第二部份第二章 合眾國的政黨
 (托克維爾在上卷第二部份第二章 合眾國的政黨裡,對大黨及小黨做了分析及定義,並且認為美國已經沒有大政黨的存在。)

三.大綱:
 1.動機
 2.簡單敘述引用的《論美國的民主》部分內容
 3.提出質疑--「托克維爾對大、小黨的定義是否太過武斷?」
 4.以當時的共和黨為例,與托克維爾對大、小黨的定義做比較
 5.結語

學期報告主題-平等與自由如何相牴觸(99114241)

平等與自由如何相牴觸

一、研究目的
二、問題核心
(一)平等對自由可能產生的傷害
(二)平等對民主可能產生的傷害
(三)民主國何以愛平等勝於自由
三、民主的內涵
四、總結

2010年11月30日

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99114107)

  從小到大在開班會決定班級事務時,總是利用老師所謂最民主的方式---"表決"。"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也是從小就被教育的。每個人都是可以獨立思考並決定事項的個體,不同事務的表決結果都會因為大家的想法有所變動而重新洗牌,每個人支持的事項也不會每次都處於少數,所以就算表決的結果和自己的期望不同,也會認清自居少數的事實。
  這是我身為一個還未有投票權的學生最直接也是最常參與到的。故一直以來在我的觀念裡---"多數決" 就是民主社會中決定公共事務的辦法。在處理一群人的共同事務時,依照多數人認同的方式為之。

  而美國大部分州的憲法均強制性委託力量給"多數"。立法機構尤為最受多數意志左右的機構(成員由人民直接任命,他們的任期被定得甚短,故能服從選民及選民的臨時動議),立法者們以這種方式建立立法機構之後,便把政府幾乎所有的權力控制在立法機構之手。因此,行使行政權的代表們完全屈從於立法機構的任性,民主政府的本性允許代表們的行使權力也被拿走了。
  美國民主政府的本質就是多數對政府的統治,故在這樣的制度下誰也對抗不了多數。

  我認為托克威爾提到"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句格言是瀆神的和令人討厭的,是因為美國的民主以多數來決定事務,但他們卻沒有採取預防措施以節制多數的行動甚至預防暴政。
  托克威爾只承認上帝是可以擁有無限權威而不致造成危險(因為祂的智慧和公正始終是與它的權力相等的)。他並不承認一個擁有無限權威的人(多數)可以濫用他的權力,在觀點上和利益上,去反對他的對手(少數)。
  然而,托克威爾卻又認同在任何社會中,最終只能保留一個支配其他一切行動原則的基本行動原則。在美國這個民主共和的社會中,這個 "高於其他一切權力的社會權力" 便是 "多數"。(同時他也提到: 出當這個權力的面前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它前進和使它延遲前進時,人民的自由就要遭到破壞。)
  托克威爾否定 "多數被授以決定一切的權利和能力並擁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卻又認同 "在任何社會必然有一個高於其他一切權力的社會權力";否定 "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卻又相信 "一切權力的根源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所以,我認為他是矛盾的!

  然而,解決他矛盾的唯一方法便是---把立法機構組織得既能代表多數又不受多數的激情所擺佈,使行政權擁有自主其事的權利,讓司法當局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之外。
  如此一來,便可以建立起一個民主的政府,而又可以使暴政幾乎無機會肆虐。

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99114241)

並無矛盾,托克維爾的意思是:
他認為依靠多數來決定一切事情會造成許多弊病與無可奈何的結果,
並且不相信多數就一定會做出正確的決定。
美國人對於多數的服從到了一種病態的地步,
就像君主政體下把國王不可能犯錯當成一種箴言。
然而民主政府的精隨,卻恰恰在多數主權絕對至上。
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
因此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
雖然支持多數決,因為多數才擁有所謂的正當性。
但是托克維爾心中其實對於這種多數的力量不以為然。
所以他才會自問是否自相矛盾。

2010年11月29日

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99114219)

托克威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上卷第二部份第七章說:「我認為『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句格言,是瀆神的和令人討厭的;但我又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I hold it to be an impious and detestable maxim that, politically speaking,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do anything; and yet I have asserted that all authority originates in the will of the majority. Am I, then, in contradiction with myself?)
是否矛盾?


「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對照英文直譯是「人民有權做任何事」。
托克威爾在之前的言論中,對於在民主社會中權力至高無上的「多數」所可能造成的危害,我認為他對群眾是不信任的。民主是非道德的,可能為善也可能為惡,但多數所賦予民主的權力過於龐大,托克威爾認為能有智慧地運用此能力並且和此權力相符者,只有上帝。這句格言或可視為對上帝的一種僭越,我認為是這個原因,令托克威爾對此感到瀆神與令人討厭。

但托克威爾又說一切權威來自於大多數的意志,我認為這個部份說的是正當性。民主社會中的權威以及正當性當來自於多數意志的賦予;一個權威若無法得到多數意志的認同,那麼它在民主社會中將毫無用武之地。
兩個本質指向不同的陳述,何有矛盾

2010年11月28日

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99114159)

托克威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上卷第二部份第七章說:「我認為『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句格言,是瀆神的和令人討厭的;但我又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您認為,他是不是矛盾的?

  單以這兩句話,可以解釋成「因為權力來自於多數的意志,所以多數的意志是權力的基礎;因此,多數自然有權決定一切。」(當A來自於B時,B可以影響A。/A→權力,B→多數)
  但是他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卻不認同「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所以我認為他是自相矛盾的。

  另一方面,還有其他的解釋方式。像是老師在上課提到的評價與描述,若是以這種方式作為分類依據,我則認為作者並沒有自相矛盾
  首先,他在前面提到,他認為「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句格言是瀆神的和令人討厭的,我想這應是他個人對於格言的評價;而後,他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的事實,也就是他對於事實的陳述、描述
  作者相信一個事實,但是對於先人所提的格言做出了相反的評價以及不認同。以這樣的解釋方式,我並不認為他是自相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