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

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97114146)

托克威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上卷第二部份第七章說:「我認為『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句格言,是瀆神的和令人討厭的;但我又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I hold it to be an impious and detestable maxim that, politically speaking,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do anything; and yet I have asserted that all authority originates in the will of the majority. Am I, then, in contradiction with myself?)您認為,他是不是矛盾的?

首先我想將「and yet I have asserted that all authority originates in the will of the majority.」重新翻譯成「但我又斷言,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這樣比較不會使我的後續表達令人感到有些難以理解。

托克維爾在上卷第289頁說:「我認為必然有一個高於其他一切權力的社會權力;但我又相信,當這個權力的面前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它前進和使它延遲前進時,自由就要遭到破壞。」托克維爾雖然承認多數擁有較高的權力,但少數的權利是需要保護與重視的,所以他提出須為其行使權力設置障礙才能免於陷入暴政,因此實際上他並非完全同意「一切」權力的根源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而應當設計對多數能產生制衡的權力主體(參考上卷291頁)。

因此,我想托克維爾自問是否矛盾的這句話其實不是想問他自己「本身」的思維是否矛盾(所以我不想將assert翻成相信,一個人是無法同時相信彼此對立的兩種思想,尤其是托克維爾,在上卷288頁他甚至將此以奴隸一詞冠稱),而是想問他所投射出的「美國社會的公民」的形象是否是矛盾的(以此觀點就可以將assert解釋為相信)。

如果人民相信多數可以擁有無限權威,甚至壓迫到少數的個人權利,那麼就與民主國家中多數權力之來源-人民主權原則的概念完全相悖,他認為這種存在於社會的矛盾不可能永久存在,最後只能保留一個原則,而在美國多數的力量又無可抗衡,於是暴政極易由此產生。

他在上卷290頁中提到「當一個人或一個黨在美國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時,你想他能去向誰訴苦呢?」幾乎所有能申訴的管道都由其對立方-多數所掌控,因此不論其所告發的事情是如何不正義和荒唐,少數還是必須服從,甚至習以為常。在這裡托克維爾特別舉出巴爾的摩暴民事件與他和賓夕法尼亞居民的對話,他發現違反司法的暴民竟經司法判決無罪;一個以寬容大量出名的教徒建立的州竟不「允許」黑人參與政治活動,黑人具有選舉權卻被多數壓制而無法行使,連行政官員也愛莫能助,這種多數的無限權威所造成近乎於暴政的行為令他感到吃驚。我想正因如此他才自問自己是否矛盾來反思美國公民對於多數行使權力的認知上的矛盾吧。

身為民主國家的公民,當我們說:「少數服從多數,而多數尊重少數」的同時,我們是不是該思考自己對於何為「尊重」是否有著真切的認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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