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0日

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99114107)

  從小到大在開班會決定班級事務時,總是利用老師所謂最民主的方式---"表決"。"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也是從小就被教育的。每個人都是可以獨立思考並決定事項的個體,不同事務的表決結果都會因為大家的想法有所變動而重新洗牌,每個人支持的事項也不會每次都處於少數,所以就算表決的結果和自己的期望不同,也會認清自居少數的事實。
  這是我身為一個還未有投票權的學生最直接也是最常參與到的。故一直以來在我的觀念裡---"多數決" 就是民主社會中決定公共事務的辦法。在處理一群人的共同事務時,依照多數人認同的方式為之。

  而美國大部分州的憲法均強制性委託力量給"多數"。立法機構尤為最受多數意志左右的機構(成員由人民直接任命,他們的任期被定得甚短,故能服從選民及選民的臨時動議),立法者們以這種方式建立立法機構之後,便把政府幾乎所有的權力控制在立法機構之手。因此,行使行政權的代表們完全屈從於立法機構的任性,民主政府的本性允許代表們的行使權力也被拿走了。
  美國民主政府的本質就是多數對政府的統治,故在這樣的制度下誰也對抗不了多數。

  我認為托克威爾提到"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句格言是瀆神的和令人討厭的,是因為美國的民主以多數來決定事務,但他們卻沒有採取預防措施以節制多數的行動甚至預防暴政。
  托克威爾只承認上帝是可以擁有無限權威而不致造成危險(因為祂的智慧和公正始終是與它的權力相等的)。他並不承認一個擁有無限權威的人(多數)可以濫用他的權力,在觀點上和利益上,去反對他的對手(少數)。
  然而,托克威爾卻又認同在任何社會中,最終只能保留一個支配其他一切行動原則的基本行動原則。在美國這個民主共和的社會中,這個 "高於其他一切權力的社會權力" 便是 "多數"。(同時他也提到: 出當這個權力的面前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它前進和使它延遲前進時,人民的自由就要遭到破壞。)
  托克威爾否定 "多數被授以決定一切的權利和能力並擁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卻又認同 "在任何社會必然有一個高於其他一切權力的社會權力";否定 "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卻又相信 "一切權力的根源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所以,我認為他是矛盾的!

  然而,解決他矛盾的唯一方法便是---把立法機構組織得既能代表多數又不受多數的激情所擺佈,使行政權擁有自主其事的權利,讓司法當局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之外。
  如此一來,便可以建立起一個民主的政府,而又可以使暴政幾乎無機會肆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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