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9日

<夜與霧>相關主題討論(99114219)

關於主題討論的第二點:軍官、獄卒在法庭中聲稱自己無罪,全因服從上級命令且不知情猶太人之被屠殺狀況。由於我對法律比較有興趣,因此我是朝這個方向去思考的。

一開始,我很直接的只有想到以中華民國的現行法律去思考基層軍官們的抗辯是否成立。

基層軍官們宣稱他們全因服從上級命令,在那樣的戰時情況與法西斯高壓統治之下,要反抗國家的命令是幾乎不可能的,藉此聲稱他們無罪。

第一個我想到的是,在納粹屠殺猶太人此一犯罪事實下,這些執行命令的基層軍官,是否能因[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而視為幫助犯?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但基層軍官宣稱他們並不知情,於是我的疑問轉到刑法上成罪的要件必須符合主觀上的意思表示[故意或過失]及客觀上的犯罪行為。

依據基層軍官的說法,他們和猶太人無仇,也沒有意思殺害猶太人,那麼是不是能說軍官們不符主觀之意思表示,不構成犯罪要件,而視為無罪?
或者,基層軍官對於眾多猶太人莫名其妙的死亡,或許他們心裡也有疑問,但他們不曾追查或不敢追查,如此算不算是按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無認識過失?

由於我對當時集中營還有基層軍官究竟是什麼樣的管理情況實在不太清楚,因此第一個想法到這裡暫時斷了。


第二個我想到的是,由於基層軍官們宣稱他們是服從上級命令,那麼這樣的情況是不是能適用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做為阻卻違法事由?
如果是依此來看,作為宣稱無罪的理由似乎很合理。再加上當時德國在1935通過[反猶太種族主義者基本法案],到1942的Wannsee會議,納粹德國甚至起草殲滅一千一百萬猶太人的計畫,因此當時殺害猶太人是不違法令的。
這個思考方向帶給我的疑問是,[明知法令違法者,不在此限],這裡所稱的違法,顯然指的是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但是屠殺猶太人的法案,顯然是一條惡法,是違背自然法原則的。那麼這個自然法是否能凌駕這白紙黑字的法條之上?十八世紀後,天賦人權的思想基本上已廣為流傳,那麼是否能宣稱此法案違背自然法原則而"違法"而認定基層軍官們有罪?

自然法與實證法長久以來的爭論從未止息,因此第二個想法也到這裡無法再繼續推展下去而中斷。

思考到這裡基本上已陷入糾結不清的狀態,無法很好的釐清自己的思緒。
經過一夜的糾結,才讓我想到國際公法的範疇。

根據二次世界大戰後,蘇.美.英.法所簽署的<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這些基層軍官應觸犯了戰爭罪[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包括謀殺及為奴役或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佔領地平民,謀殺或虐待戰俘或海上人員,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毀滅城鎮或鄉村或非基於軍事上必要的破壞,但不以此為限。]以及違反人道罪[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施行謀殺、殲滅、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的、種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為執行有關於本法庭裁判權內的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為,不問此種行為是否違反行為地所在國的國內法。 ]
而服從上級命令此一抗辯不能作為理由,因為<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裡也提到[被告的官方地位,即不論是國家元首還是政府部門之負責官吏,均不應成為免除或減輕懲罰的理由;政府或上級命令,也不應成為免除被告責任的依據。]且這些戰犯的追訴不受時效之限制[19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

同樣的,以中華民國現行法律而言,依<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這些軍官們也都是有罪的,無法聲稱自己無罪。
[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第 2 條

意圖全部或一部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之團體,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
為殘害人群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殺害團體之分子者。
二、使該團體之分子遭受身體上或精神上之嚴重傷害者。
三、以某種生活狀況加於該團體,足以使其全部或一部在形體上歸於消滅
者。
四、以強制方法妨害團體分子之生育者。
五、誘掠兒童脫離其所屬之團體者。
六、用其他陰謀方法破壞其團體,足以使其消滅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4 條

犯前二條之罪者,不論其犯罪係在平時或戰時,均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 5 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不論具有何種身分,一律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結論是,這些軍官們的抗辯是不成立的。


繞了一大圈,其實答案就在顯而易見的地方,只是由於自己一開始切入方向錯誤,以致耗費了許多時間。
然而在尋找這些相關資料,自我釐清與自我論辯的過程中,我想我還是有獲得一些答案以外的東西,當然還有一些無法解決的疑問。

以上的內容是在試圖回答教授所提出的問題時,自己的思考歷程和大家分享。
或許有許多雜亂無章,思緒論述不夠有條理,或是有錯誤.不合理之處
還請教授與各位同學能不吝指正.討論與指導。

謝謝!

參考資料:
1.全國法規資料庫
2.維基百科
3.法維法律大百科
4.歷史參考書

1 則留言:

  1. 從法的觀點下手,樸實地呈現思路之進展與轉折,本文當令同儕敬佩!惟法乃人造,屬主流或強勢價值主張之投射,法未必說出真相,常遮蔽法所無法可解之人間事物。若試著從「法外」和「法之上」入手,視界便會開朗得多。「自然法」一詞雖然宏偉,然未若「日常生活」可供每一個人返歸自身,即得體認真實之依據。請繼續貢獻!

    回覆刪除